非湖北地区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4月申报时如何享受增值税优惠?
非湖北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4月申报第一季度增值税时,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然后加总计算第一季度销售额。
若纳税人第一季度取得的销售额合计超过30万元,则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季度30万元以下免增增值税政策,其中1-2月销售额需要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税款,3月份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若是3月份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3%,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所以不享受减按1%政策,企业需要按照开票的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