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制作费属于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应适用6%的税率。不用交文化事业费了。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根据上述规定,(1)对广告设计、策划,属于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应适用6%的税率。
(2)对广告制作费,现实情况中,广告业务必经的设计、制作、发布等各环节通常情况下是不可分离的,即使是制作费用的发生也是基于要发布广告的目的而从事的制作,可以按照上述“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为归属,将制作费归入广告费用。
因此,广告公司开具的广告制作费,属于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应适用6%的税率。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取得的按17%税率的广告制作费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目前部分地区对广告制作费有不同的规定,具体请进一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执行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