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迁移地址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注2》;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注2》,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股东会决议参考式样1(主要载明同意公司迁址及修改公司章程);
4、章程修正案参考式样2(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
5、公司新地址的住所证明注3;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7、变更地址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注4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如因变更地址而改变登记机关的,则先向原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迁档手续后再向迁入地工商登记机关按上述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注1:材料填报应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书写。表式及文件、证件上要求本人签字的,必须由本人亲笔签署,不能以私章替代。表式及文件、证件等申报材料,凡未注明可提供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注明可提供复印件的,申请人提交时需出示相应的原件供工商登记机关进行核对,并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并加盖单位印章。
注2:表式由工商登记机关制发,申请人可到工商登记机关的注册专窗领取。
注3:公司的住所即经营场所的地址应当具体、明确并相对独立,且同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取得房屋使用权的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
(1)公司的住所证明可分别不同情况提交下列之一的产权证明:
A 、《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B、《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C、属新建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土管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复印件、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D、属新购买的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购合同、发票、商品房预售证复印件;
E、属公管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由房管部门出具的有关产权证明;
F、 属集体土地或工业园区内建造的房屋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由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具证明;
(2)公司的住所系租借的,除提交上述之一的产权证明外,还应提交下列之一的使用证明:
A、属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出租方应是房屋所有者,承租方应是正在申请开办的企业);若属转租的,应提交转租协议(出租方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或在转租协议上盖章确认;
B、属母企业无偿提供给予企业使用的,提供母企业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
(4)若房屋的“产权证明”标示的地址、所有权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则应提交下列之一的证明文件:
A、前述“产权证明”的地名若与实际地名不符,则应提供地名办的证明(地名办的证明在注明新地名的同时必须注明原地名);
B、签订房屋租赁(使用)协议、出具房屋无偿使用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若与前述房屋“产权证明”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时,则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的证明。
C、若实际地址不变,只更换门牌号码的,只需提供地名办的证明。
D、如实际经营地址尚未确定门牌号码的,由申请人提供场所具体位置的描述。
注4:义乌公司注册及分公司迁移地址时,如从事餐饮、娱乐、盲人按摩、化学危险品、药店、加油站等涉及前置审批的,应先经前置审批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