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境内境外的判定
(一)属于境内情形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购买方在境内;
2.所销售或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二)不属于境内情形(境外)
-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2)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3)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提示】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从境内工程总承包方取得的分包款收入,属于“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二、适用零税率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国际运输服务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①研发服务
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③设计服务
④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⑤软件服务
⑥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⑦信息系统服务
⑧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⑨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⑩转让技术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三、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免税服务(但零税率的除外)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9.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10.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①电信服务。
②知识产权服务。
③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④鉴证咨询服务。
⑤专业技术服务。
⑥商务辅助服务。
⑦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⑧无形资产(技术除外)。
11.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12.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13.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提示1】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第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第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提示2】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不免税)
①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②对境内的货物或不动产进行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