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项目免税政策:
1.适用出口免税的货物(列举14项):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7)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8)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9)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如油、花生果仁、黑大豆等。
(10)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1)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1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3)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4)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免税服务(但零税率的除外):
(1)下列8项服务:
①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③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④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⑤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⑥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⑦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⑧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①电信服务。
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③鉴证咨询服务。
④专业技术服务。
⑤商务辅助服务。
⑥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⑦无形资产。
⑧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提示1】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第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第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提示2】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不免税
①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②对境内的货物或不动产进行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4)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下列应税行为:
①国际运输服务。
②航天运输服务。
③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④向境外单位转让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技术。
3.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了解:“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是指经国家批准的专业市场集聚区内的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经营的单位,按照海关总署规定的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办理直达手续,市场经营户向主管国税机关自行申报或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代为办理,实行出口货物免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