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损失确认
1.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如: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2.股权投资损失(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菅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3.存货、固定资产损失
4.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1.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法定资产损失。
2.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