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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及管理

作者:橙子商务服务(义乌)有限公司 浏览: 发表时间:2021-10-19 10:35:28

一、资产损失确认
  1.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如: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2.股权投资损失(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菅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3.存货、固定资产损失

损失原因

所得税损失确定

增值税要求

(1)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

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企业所得税的损失

(2)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

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4.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1.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法定资产损失。
  2.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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